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高明、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2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女,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舒泊花园大酒店4号楼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725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遵福
审判员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王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