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23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佰通启明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P6RJ18。
法定代表人:马振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0322320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飞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与白石路交汇口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一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41740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佰通启明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艾飞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佰通启明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佰通启明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妍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