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6号仲裁调解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