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裕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舒泊花园大酒店4楼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2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永革
审 判 员  任遵福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