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432。
法定代表人付睿,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星光园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2018)津0116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