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宝骏涂料有限公司、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4254号
申请人:宝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0968F。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宝骏涂料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欣,女,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宝骏涂料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
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204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96602G。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宝骏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骏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9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宝骏涂料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