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016号
原告: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204E。
法定代表人:田海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涛,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杰,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4元,由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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