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96602G),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204E。
法定代表人:田海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胡占立,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占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68686元,执行费1408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2年2月2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津CD××××),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2022年2月2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占立名下车辆(津NE××××),因未控无法处置;
6、2022年2月24日,本院委托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及财产线索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
7、2022年2月28日,本院委托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胡占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及财产线索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
8、2022年2月28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占立自2019年12月至今未有参保信息;
9、2022年2月28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参保信息;
10、2022年3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11、2022年3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2、2022年3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胡占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3、2022年4月21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审判员  李 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