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008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204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96602G。
法定代表人:田海光。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194521.51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521.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开始起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