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高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96602G),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204E。
法定代表人:田海光,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猛、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45762元,执行费118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航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0执30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远宝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李 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