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8601民初1616号
原告:天津昊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春花园16-2601。
法定代表人:李治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B室。
主要负责人:胡炜,总经理。
原告天津昊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昊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昊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亨
书 记 员 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