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4709号
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二道闸公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袁春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于庄子村东路北底商3区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
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计2391元,由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