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1233799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重机工业园内钢管一号路2号办公楼2层203-206室。
法定代表人:袁春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岩,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9429105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菅希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47812.73元,执行费787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冠球
审判员 徐文捷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