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725号
申请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1233799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73556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19389.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婧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