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23451号
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重机工业园内钢管一号路2号办公楼2层203-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0元,由原告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