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233799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新袁庄村4区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73556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皓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2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