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财保11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九园工业园区二号路污水处理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炳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守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9月15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983171.39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83171.39元的冻结,变更为对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执3181号案件的待执行款8983171.39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执3181号案件的待执行款8983171.39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