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九园工业园区二号路污水处理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炳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守旺,职务: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津0115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983171.39元。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奥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687××××6659账户内存款8983171.3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1200××××1420账户内存款8983171.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