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886号
原告: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眨河桥以北大济路东侧。
负责人:马文强,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原告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18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提供混凝土,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却未足额支付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向被告天津宏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诉讼法律材料中,发现原告“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并非本案实际当事人,主体存在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无棣县瑞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埕口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6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