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9民初6172号
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电业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