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3540号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计5812元,由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