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923号
原告天津晓林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晓林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晓林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世强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