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6992号之一
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6992号民事裁定,对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8月10日,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华夏锦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洋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