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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738号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天津渔阳国际物流园区D2—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KLEJ20。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港新区大港中塘镇**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区内),统一社会用代码91120116578309135P。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关村科技园**广场4号楼南塔-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1—商务楼南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372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