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738号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天津渔阳国际物流园区D2—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KLEJ20。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港新区大港中塘镇**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区内),统一社会用代码91120116578309135P。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关村科技园**广场4号楼南塔-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1—商务楼南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372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