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142号
原告:史炳素,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史炳素之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100米鑫泰商务楼二号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炳素与被告***、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炳素于2019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炳素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史炳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