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5581号
原告:***,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309室(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1号红医里3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思嘉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