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5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汇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其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