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华之源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津0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之源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紫再生资源加工(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津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华之源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紫再生资源加工(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869.45万元及违约金,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初4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福元
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