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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6执恢43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2020)津0116民初33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津0116执恢433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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