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黔江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本院在执行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