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3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敏。
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张金凤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83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