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黔江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扣划存款及执行费732282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车辆2台,车牌号分别为辽B×××**、辽B×××**,又不动产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荆传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