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民身份号码:
×××2816。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30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03698E。
法定代表人:于保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299.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90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八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数个,均为轮候冻结,未扣划。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向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经审查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到期且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未划拨。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反馈车辆、婚姻、不动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明明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