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隅天凃涂料有限公司、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隅天凃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达港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孙英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303-04。
法定代表人:于保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65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余246563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朱金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