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䅴华达业(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兴华达业(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于保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兴华达业(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93100元,执行费73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祥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