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津汇广场1-4-303-04。
法定代表人:于保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66988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35104.5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余31883.45元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朱金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