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巴菲特文化办公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4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巴菲特文化办公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柏丽华苑1-13-302。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303-04。
法定代表人:于保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巴菲特文化办公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73.1元(包括案款11993.1元,执行费8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晗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