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西侧汇雅商业中心9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303-04。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泰金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