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2955号
原告: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高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家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宴家工业园区河泉北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华,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为533元,由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