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晶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李应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小吟,董事长。
被告: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空港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夏华,董事长。
被告: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夏华,董事长。
被告:太谷县鑫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太邢公路三公里处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国林,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连凯,董事长。
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住所地:重庆市巴**麻柳嘴镇梓桐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明勇,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汪朝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清,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楼624='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姚杏凤,执行董事。
被告: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伟业路****,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伟业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与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锦安物资经营部、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晶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太谷县鑫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撤回对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