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7号
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桥里19-1-201。
法定代表人:韩娜,总经理。
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103号。
法定代表人:郝云清。
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