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127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5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十四页判决时间应更正为“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