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177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103号。
法定代表人:郝云清,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
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8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2,721.7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2,721.7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