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5民初712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莎莎,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郝云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天津公司)与被告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新兴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石艳,被告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被告九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民、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立即赔偿因施工导致移动天津公司铺设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镇××路××路××庄段××层光缆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6004.49元;2、案件受理费由新兴公司、九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7日下午16:08,新兴公司、九润公司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镇××路××路××庄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将移动天津公司位于该道路西侧的通信管道及宝坻-武清2汇聚层光缆破坏,造成宝坻区、蓟州区区域300多个基站以及区域内近十万户家庭宽带客户中断。故障发生后,移动天津公司维护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并在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报警,但未出警。同时,移动天津公司维护人员现场要求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以避免扩大损害,但新兴公司、九润公司不予理会,在次日即以工期紧张为由强行继续施工,对该段道路侧边通信管道及光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后移动天津公司对被破坏的管道及光缆进行施工与恢复建设,本次侵害共造成76004.49元直接经济损失。移动天津公司因此呈讼。
新兴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应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新兴公司将涉诉段工程发包给了九润公司,由九润公司负责全部施工事宜,新兴公司未实际施工,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且九润公司具有承接路桥、路线、管道工程的相关资质,新兴公司在发包选任工作中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驳回移动天津公司对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移动天津公司称光缆被破坏,但经新兴公司向九润公司询问,九润公司在施工前已对该段现场进行过勘测,并未勘测出存在移动天津公司的管线,施工现场也没有移动天津公司树立的警示标识,移动天津公司诉请的损失如何造成的原因不明,是否与燃气管道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由移动天津公司举证证明。
九润公司辩称,不同意移动天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移动天津公司称是施工造成的损害没有依据,损失的原因不能确定,不能推定是九润公司造成的,施工与造成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2、移动天津公司应提供住建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明其管道进行了相关备案,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3、九润公司在施工前进行了勘测,均未发现移动天津公司所述的施工管线,在施工时也没有发现移动天津公司任何的管线标识、流向标等,因此,九润公司的施工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4、九润公司认为,移动天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铺设管线,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移动天津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通话记录一份并申请调取报警录音;证明目的:2020年8月17日在管道光缆被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破坏后,移动天津公司的代维人员张家印拨打110报警,进而证明本次事故的侵权人是新兴公司、九润公司;
证据二、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需紧急修复的通知;证明目的:移动天津公司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即于2020年8月18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紧急通知,对于此次破坏的光缆修复工作给出施工设计方案及预算价格,以便尽快完成修复,恢复通信光缆;
证据三、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施工图纸及详细明细;证明目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针对上述紧急通知进行说明,在8月19日对现场查勘,经过测量,回复此次修复工作的方案以及最终预算价格含税价格为76004.49元(不含税价格为69342.67元),并附具体明细及施工图纸等;
证据四、现场探坑照片5页;证明目的:移动天津公司被破损的光缆位于探坑里的通信管道内;
证据五、现场照片14页;证明目的:移动天津公司对破坏的光缆进行紧急施工修复后的现场情况,光缆上都有中国移动的明显标识;
证据六、现场环境照片6页;证明目的:事发现场埋有移动天津公司通信管道及光缆地段有中国移动的管道井、明显警示标牌,并附有明确联系电话,进而证明新兴公司、九润公司是野蛮施工,对通信设施视而不见,故意为之;该组照片系以前巡查时候拍摄;
证据七、情况说明,证明目的:被损坏的通信管道及光缆所有人系移动天津公司,本案案涉路段光缆系移动天津公司于2006年年底投资建设;
证据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份,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也企业资质证书三份、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客户响应中心施工委托函,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0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天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等中标结果公示四份;证明目的:对被破坏的管线修复进行预算和修复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新兴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新兴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九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安全及责任均由被告九润公司负责,与新兴公司无关。
九润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针对左黑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说明一份;证明目的:九润公司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的施工;
证据二、九润公司施工负责人王志刚与移动公司员工孙艳兵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点47分的录音材料一份;证明目的:移动公司人员承认在该施工段没有任何警示标识;
证据三、九润公司按照勘测的走向施工的导向记录一份,证明目的:九润公司按照测绘走向施工,避开其他物体。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目的:九润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勘测完之后又进行了探坑,公司施工准确;
证据五、现场勘测的图纸一份;证明目的:九润公司施工前对地下物进行了勘测;
证据六、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地下管线现状图原件四张(附光盘),天津宏图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天津智创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明;证明目的:九润公司施工前对施工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勘测,勘测单位具有相关资质,施工段经勘测未发现移动公司管线。
移动天津公司对新兴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合同系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不认可新兴公司以该合同免除其侵权责任。移动天津公司对九润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施工方案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该份证据没有盖章,不知道是哪个单位出具的,与案涉损害之间没有关联性;九润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规范,燃气管道施工要求比较严格;九润公司一直称他们施工之前进行过勘测,移动天津公司一直没有接到九润公司与之联系。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是谁,通话录音也与事实不符,孙艳兵确实是移动天津分公司的员工,但是案涉管道权属属于公司,所以对该份证据不认可。对于证据三真实性无法确认,照片不清晰,时间是2020年8月17日,与九润公司所述的情况不符,对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于证据四照片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探坑是他们在事后挖的,九润公司在事发前没有探坑。对于证据五,显示的是九润公司对道路东侧进行勘测,移动天津公司受损的管道是在道路西侧,九润公司所述与其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对证据六两个公司资质真实性无异议,天津宏图测绘有限公司在图纸上有盖章,认可其关联性;但是对天津智创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且这两个公司的测绘资质有效期是截止到2019年的12月31日。移动天津公司的综合质证意见:移动天津公司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二被告提交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但是其没有提交,移动天津公司无法确定燃气管道的施工规划是在道路的东边还是西边,现在怀疑当时规划的燃气管道是在道路的东侧,但是因道路西侧没有勘测出线缆,所以其私自将施工改到道路西侧,因为根据图纸显示,他们在道路东侧勘测出来电信管线,西侧虽然也有探测规划点,但是不确定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勘测,而且从现场看,西侧点应该比东侧点更容易勘测,二被告既然连东侧的电缆能勘测出来,西侧的电缆也应该能勘测出来。
新兴公司对移动天津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移动天津公司的这三组证据无法证明本次事故与新兴公司发包的工程有因果关系;对证据四、五、六真实性不认可,新兴公司不在现场施工;对证据七无异议;对证据八相关公司资质证明无异议,但是预算报告等系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对两个公司给的数据不予认可。综合质证意见为:新兴公司不是实际施工单位,即使移动天津公司有损失,在能够证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新兴公司不承担责任。新兴公司对九润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九润公司对移动天津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不认可,系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四、五、六不认可,疫情过后,九润公司在宝坻区进行了大面积的燃气管道施工,不能确认这些照片是在涉案地段施工进行的拍照;对于证据七不认可,该证据是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制作的,按照规定如果经过批准在地下布置管网,移动天津公司应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网规划及施工图纸等;不认可移动天津公司主张以检查井作为证据,检查井只是作为检查使用,不能作为警示作用,上面没有方向标、流向标、深度标等;对于证据八公司资质无异议。九润公司对新兴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本院依移动天津公司的申请,调取了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显示张某于2020年8月17日20:34:46报警称事发地通信管道被破坏。移动天津公司、新兴公司、九润公司对该份接处警记录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新兴公司不认可移动天津公司的证明目的,主张报警记录仅显示报警人称燃气公司施工将其管道破坏,不能作为认定移动天津公司主张的二被告破坏了其管线。
本院依法对涉诉路段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移动天津公司主张受到破坏的管线位于宝坻区××路××,该路段为南北走向,该点位距离北侧天骄公司约1.5公里;现场包括该点位在内的左黑公路西侧临时铺设有黑色线缆,北端起点为移动公司线缆井,南端至埋点,长度约400米;该点位南侧立有移动天津公司标识牌,该标识牌南侧立有新兴公司燃气标识柱。移动天津公司主张现有的标识牌系2020年11月10日所立,原有标示牌已被破坏,现场临时铺设的线缆约500米,因下方现在有二被告铺设的燃气管线,现在施工有冲突,故移动线缆暂未埋入地下,修复施工也暂未完成,以后还是要将移动线缆埋入地下的。九润公司主张该点位在新兴公司燃气管道施工段范围内,新兴公司燃气标识柱系于2020年7、8月份施工过程中所立,施工时该路段无任何移动公司的标识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移动天津公司于2006年底投资建设了宝坻-武清2汇聚层光缆,该段光缆全长43公里,北起宝坻泰达金色领地汇接局,南至武清亨运路汇接局,途径开元路-津围公路-潮白河左堤-左黑路-林大路-潘清公路-杨崔公路-建国北路-富源道-亨运路。移动天津公司自认铺设该段光缆时未进行审批和报备,2018年1月1日《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实行后亦未进行申报。
2020年8月,新兴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九润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内容为:大口屯镇工业园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双方对工程项目、期限、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九润公司按规定对施工段进行了勘测,并制作了《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地下管线现状图》、《大口屯镇调压站管道气连接方案》,完成上述工作后九润公司开始对该工程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地下管线现状图》显示,左黑路东侧探测出埋有电信管线,西侧未探测到移动管线。
2020年8月17日,九润公司对宝坻区牛家牌镇左黑路护路辛庄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移动天津公司报警称该段移动管线遭到破坏,具体点位位于左黑路公路西侧,距离北侧天骄公司约1.5公里处。2020年8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客户响应中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需紧急修复的通知》,载明:2020年8月17日,宝坻区牛家牌镇左黑路护路辛庄段因新兴公司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将我方位于道路西侧的通信管道及宝坻-武清2汇聚层48芯光缆破坏,此次破坏约造成200米(管程公里)的两孔PE管道及600米左右的48芯光缆被破坏,现被破坏的光缆及管道需要进行修复工作,请设计院针对此次破坏的修复工作给出施工设计方案及预算价格,尽快上报至我公司客户响应中心,以便我公司尽快完成紧急修复。2020年8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移动天津公司出具《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载明: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接到贵司客户响应中心的《关于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需进行修复》的委托后,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开展了现场查勘工作,经现场测量此次修复工作共需两孔定向钻管道施工200米(管程公里),重新布放48芯管道光缆600米,另有48芯光缆熔接两处以及相关管道、光缆及接头盒的材料费用等。此次施工的预算费用根据工信部2016年下发的【2016】451号“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最终预算价格为69342.67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及施工图纸详见附件,特此说明。
该份《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下方加盖的公章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津设计部”。移动天津公司述称该份《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数据,并非鉴定报告。案件审理中,本院对移动天津公司进行了释明,该公司主张对损失数额已经进行了举证,明确表示对损失情况不再申请进行鉴定。
经现场勘查,移动天津公司述称的管线遭到破坏的点位处现在铺设有黑色线缆,北端起点为移动公司线缆井,南端至埋点,长度约400米;该点位南侧立有移动天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设立标识牌的。移动天津公司述称,被破坏的管线已经委托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了修复,该段线缆为临时铺设,约500米,暂未埋入地下,修复施工也暂未完成。
移动天津公司称,该公司于2018年在管线受到破坏的路段设立了警示牌,2020年9月9日的时候现场还有,但后来遭到破坏,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为该路段重新设立了警示牌。九润公司称,施工前未探测到移动管线,施工时该路段也无移动公司警示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通知、说明、勘测图、施工方案、营业执行复印件、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移动天津公司主张其公司具有所有权的移动管线遭到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破坏而遭受损失,则移动天津公司负有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及具体损失情况的证明责任,如其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移动天津公司虽然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用以证实其损失,但该说明加盖的公章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津设计部”,该份证据存在瑕疵;该说明系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且其自认该说明仅为专业数据,并非鉴定报告。《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不能作为认定移动天津公司实际损失情况的依据,本院对该份说明不予采信。经本院释明,移动天津公司明确表示对损失情况不再申请进行鉴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移动天津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另外,移动天津公司主张的受损管线至今未实际修复完毕,后续仍然需要继续进行处置,实际损失的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移动天津公司对其损失主张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足以证实其损失主张。移动天津公司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计767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灿征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