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郝云清,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天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天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院已认定涉案光缆由移动天津公司于2006年年底投资建设,同时现场勘查部分也已载明。在法院进行现场勘查时,九润公司以自己承认涉案光缆的受损点位于新兴公司燃气管道施工段范围内发生故障时,现场仅有燃气公司进行地面管道施工建设,足以证明上诉人通讯管道建设在先。被上诉人在该路段施工时将上诉人光缆管线破坏的侵权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该事实查清并予以明确。移动天津公司自认铺设该段光缆就是一直到实施后亦未进行申报。与本案侵权事实及责任承担没有关联性。且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并未要求在此之前历史形成的电信基础设施必须进行申报,即本案涉及的通信管线有无进行申报都不影响通信、管道建设使用在先且用于公共基础通讯传输保障的重要用途,更不影响被上诉人对于其实施侵害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事实认定。一审未对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认定,更加未对二被上诉人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认定清楚。通信光缆是由上诉人投资建设,且承担重要公共基础通讯传输保障服务。在国家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以及天津市政府加快推进5G发展的大背景下,通信传输光缆仍被肆意破坏。一审法院却对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责任承担未作明确认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害,也更不利于天津市公共通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武器的发展。对于损害金额,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交了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宝坻至武清,二光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该份材料系专业机构,依据工信部2016451号通知进行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基于此,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于己方损失的主张已经尽到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定,本案系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1条之规定,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兴公司辩称,一审时候我们也是给上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了新兴公司涉案的工程已经发包给九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就是施工安全及责任,均由九润公司负责。
九润公司未发表意见。
移动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立即赔偿因施工导致移动天津公司铺设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镇××路××路××庄段××层光缆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6004.49元;2.案件受理费由新兴公司、九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移动天津公司于2006年底投资建设了宝坻-武清2汇聚层光缆,该段光缆全长43公里,北起宝坻泰达金色领地汇接局,南至武清亨运路汇接局,途径开元路-津围公路-潮白河左堤-左黑路-林大路-潘清公路-杨崔公路-建国北路-富源道-亨运路。移动天津公司自认铺设该段光缆时未进行审批和报备,2018年1月1日《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实行后亦未进行申报。2020年8月,新兴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九润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内容为:大口屯镇工业园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双方对工程项目、期限、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九润公司按规定对施工段进行了勘测,并制作了《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地下管线现状图》、《大口屯镇调压站管道气连接方案》,完成上述工作后九润公司开始对该工程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大口屯镇工业园区燃气工程地下管线现状图》显示,左黑路东侧探测出埋有电信管线,西侧未探测到移动管线。2020年8月17日,九润公司对宝坻区牛家牌镇左黑路护路辛庄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移动天津公司报警称该段移动管线遭到破坏,具体点位位于左黑路公路西侧,距离北侧天骄公司约1.5公里处。2020年8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客户响应中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需紧急修复的通知》,载明:2020年8月17日,宝坻区牛家牌镇左黑路护路辛庄段因新兴公司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将我方位于道路西侧的通信管道及宝坻-武清2汇聚层48芯光缆破坏,此次破坏约造成200米(管程公里)的两孔PE管道及600米左右的48芯光缆被破坏,现被破坏的光缆及管道需要进行修复工作,请设计院针对此次破坏的修复工作给出施工设计方案及预算价格,尽快上报至我公司客户响应中心,以便我公司尽快完成紧急修复。2020年8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移动天津公司出具《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载明: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接到贵司客户响应中心的《关于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需进行修复》的委托后,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开展了现场查勘工作,经现场测量此次修复工作共需两孔定向钻管道施工200米(管程公里),重新布放48芯管道光缆600米,另有48芯光缆熔接两处以及相关管道、光缆及接头盒的材料费用等。此次施工的预算费用根据工信部2016年下发的【2016】451号“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最终预算价格为69342.67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及施工图纸详见附件,特此说明。该份《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下方加盖的公章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津设计部”。移动天津公司述称该份《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数据,并非鉴定报告。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对移动天津公司进行了释明,该公司主张对损失数额已经进行了举证,明确表示对损失情况不再申请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移动天津公司述称的管线遭到破坏的点位处现在铺设有黑色线缆,北端起点为移动公司线缆井,南端至埋点,长度约400米;该点位南侧立有移动天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设立标识牌的。移动天津公司述称,被破坏的管线已经委托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了修复,该段线缆为临时铺设,约500米,暂未埋入地下,修复施工也暂未完成。移动天津公司称,该公司于2018年在管线受到破坏的路段设立了警示牌,2020年9月9日的时候现场还有,但后来遭到破坏,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为该路段重新设立了警示牌。九润公司称,施工前未探测到移动管线,施工时该路段也无移动公司警示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通知、说明、勘测图、施工方案、营业执行复印件、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移动天津公司主张其公司具有所有权的移动管线遭到新兴公司、九润公司破坏而遭受损失,则移动天津公司负有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及具体损失情况的证明责任,如其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移动天津公司虽然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用以证实其损失,但该说明加盖的公章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津设计部”,该份证据存在瑕疵;该说明系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且其自认该说明仅为专业数据,并非鉴定报告。《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不能作为认定移动天津公司实际损失情况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份说明不予采信。经一审法院释明,移动天津公司明确表示对损失情况不再申请进行鉴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移动天津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另外,移动天津公司主张的受损管线至今未实际修复完毕,后续仍然需要继续进行处置,实际损失的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移动天津公司对其损失主张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足以证实其损失主张。移动天津公司的诉请,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计767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移动天津公司虽然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用以证实其损失,但该说明加盖的公章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津设计部”,该份证据存在瑕疵;该说明系移动天津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且其自认该说明仅为专业数据,并非鉴定报告。《宝坻-武清2管道光缆修复方案及预算的相关说明》不能作为认定移动天津公司实际损失情况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份说明不予采信。经一审法院释明,移动天津公司明确表示对损失情况不再申请进行鉴定。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申请鉴定以确定损失状况,但又坚持认为现状不可能进行施工,没有施工的现实条件,故其鉴定申请并无现实依据及可能性,本院不予准许。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移动天津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另外,移动天津公司主张的受损管线至今未实际修复完毕,后续仍然需要继续进行处置,实际损失的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移动天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宝莉
审判员 刘洪雨
审判员 邵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钧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