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3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马颊河路1588。
法定代表人:杜战芳,经理。
被保全人: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A409。
法定代表人:周奕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1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