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7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A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611688XB
法定代表人:周奕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西南侧喜年广场2、3-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639113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0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1459.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