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2民初1451号
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