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40号
原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辛家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刘桂花,经理。
被告: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8T4N0E。
法定代表人:赵建立,经理。
被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3431791N。
法定代表人:代小现,经理。
被告: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DG5BL1J。
法定代表人:李宝巨,经理。
被告: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金科世界城一区2号楼1-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4RRK31。
法定代表人:李化娥,经理。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925075465。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经理。
原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
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称,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收票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票号为23101100002492020101474430378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3日。该票据由收票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背书转让给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提示付款后被拒。原告认为,原告系合法取得票据,系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原告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本金409421.51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经审查,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应一并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昭青
书 记 员 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