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南侧***6、7-302、201(科技园)。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1。
法定代表人:代小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代小现,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代小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13031.01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挂号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3年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3年5月22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213031.0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13031.01元(不包含利息)。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